(1)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按照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2)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由原公费医疗经费渠道列支,采取单独记帐的办法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生育费用,按照个人自付10%,原渠道支付90%的办法结算。
(责任编辑:谢丁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