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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创为运动员买工伤险

www.39.net  2008-5-14  39健康网社区  
目前正是运动员处于备战北京奥运会和2009年第11届全国运动会的时刻。

  为了保障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受到事故伤害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五一前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体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我区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工伤保险 体育部门“掏腰包”

  《通知》规定,自治区直属体育训练单位的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应纳入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范围。自治

区直属体育训练单位应该尽快为运动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符合以上条件的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应该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

29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1%执行,其后费率的调整则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的费用,由自治区体育部门负责解决。

  运动员参保后如果发生了工伤,认定工作统一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运动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则统一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今后,自治区体育部门将不再继续评定运动员伤残等级,自治区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考虑适当增加一些运动医学专家。

  试训队员 享受同等保障

  以前,试训运动员与正式运动员相比,一旦发生工伤,则更难以获得保障。《通知》实施后,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自治区各直属体育训练单位就要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办理期限是从开始试训之日起30日内。试训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的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其个人不用缴费,缴费当期就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未能转入编制内的试训运动员,从其本人停止试训的下个月起,所在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险关系也终止。试训运动员如果回到原工作单位,则由原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到了新工作单位,则由新单位依法为其参保缴费,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出国比赛 工伤保险相随

  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被派遣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参加比赛和训练。如果依据该国或当地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就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运动员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运动员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在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则不中止,工伤医疗费用参照相关机构提供的、运动员受伤前二个年度同类同等伤情的日平均医疗费用标准来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则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对于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伤残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对于解除了聘用关系的运动员,其所在单位除了按规定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外,还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费用由运动员所在的单位负责解决。

(责任编辑:陈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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