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经济特别困难而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向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部分缓缴或全部缓缴,缓缴期最长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银行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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