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或住院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个人帐户不予支付,不纳入统筹基金共付段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支付,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
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医疗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统一按照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各段个人自付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计算。
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如何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就医需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由主治医师填写《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申请单》,副主任以上医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医保中心备案。费用在800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抢救危重病人可先检治,后补办手续。
什么是特殊治疗?
特殊治疗,指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治疗。主要包括:
(1)体外振波碎石治疗、高压氧治疗、重症监护及抢救的CCU、ICU病房治疗;
(2)肾脏移植、心脏瓣膜移植、角膜移植、皮肤移植、血管移植、骨移植、骨髓移植、胰岛移植;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髋关节等体内人工器官的置换及安装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5)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6)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治疗项目。
上述各款项目以外的特殊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责任编辑:陈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