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01年6月正式启动,目前全市参保总人数已达42.3万人。2003年9月南宁市出台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相关规定,不仅使个体劳动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还给参保后离开单位的自谋职业者创造了接续医保关系的好机会。
参保条件
参加了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均可参保。
缴费事项
1、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上年度南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计缴(即8%×职工月平均工资,如: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缴费标准为:129.1元/月)。
初次参保者,从参保当月计算起保时间;
续保人员,按续保当月的缴费基数补交所欠保费,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缴费时限及规定:个体参保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1)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2)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男满25年,女满20年;(3)连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
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视同或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达不到上述2、3点条件的,须继续按规定连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方可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
3、缴费时间:可以选择半年或一年缴费。
待遇享受
1、首次参保的个体劳动者实行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时间为三个月;
2、等待期满后次月起,与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个体参保者发生欠缴保费不足一年的,须缴清所欠保费及滞纳金,在等待期三个月后次月方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欠缴保费超过一年以上的,须缴清所欠保费及滞纳金,在等待期六个月后次月方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4、欠费期和等待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办理参保及续保手续所需材料
1、首次参保者须本人亲自前来办理,并带好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2)本人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手册;(3)本人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近期缴费对帐单或收据;(4)一张近期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2、已参保、并持有医保IC卡的人员只需带本人身份证及IC卡前来办理续保手续即可。
(责任编辑:谢丁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