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异地就医管理,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其他事由外出异地或异地居住时就医的管理
(一)在异地突发疾病住院的,应到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三日内通知南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住院费用在出院时先由个人现金垫付。
(二)异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参保居民,必须到南宁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的报备手续,并选择1~2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
二、参保居民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管理
(一)转诊的条件:一是本统筹地区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二是经本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专家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三是有统筹地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收治疗的意见。
(二)转诊手续:由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异地转诊治疗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分管院长同意,医院医保科审核登记盖章,报南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往异地诊治。
(三)转外就医原则上只限转一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且必须是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转外就医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为3个月,超过3 个月的,需由接收诊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说明,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延期手续。
三、异地就诊和转诊报销程序
(一)参保居民到南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医保IC卡;
2、门诊病历、急诊证明或异地就医报备手续凭证、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医院有效收费票据等;
3、转统筹地区外就诊的还需提供异地转诊就医审批手续凭证。
(二)异地就医或转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和支付范围:
异地就医或转诊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予以报销,其个人支付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减少10个百分点。
不符合转外地治疗条件或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受理时效
参保居民在本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须在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结算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办理时限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责任编辑:杨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