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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www.39.net  2008-5-26  39健康网社区  
今年6月1日,我国禁毒法正式实施。基于广西毒情比较严重,南宁政府日前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今年6月1日起,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开始施行。广西是全国毒情大省(区)之一,为了让社会和公众更多了解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法,5月25日,自治区禁毒办、自治区劳教局、南宁市禁毒办等部门,在南宁市区多个公共场所展开禁毒宣传活动,接受群众咨询。

  预防是首要工作

  “当前首要的工作是宣传和预防。”5月25日上午,自治区禁毒办副主任徐志高在现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禁毒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禁毒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关乎社会民生的一件大事,“我们广西是一个毒情大省(区),《禁毒法》对我区各禁毒相关单位的禁毒工作,起到了法律保障和促进作用,必将有力推动我区禁毒戒毒工作的长远发展”。

  据介绍,《禁毒法》的第一个亮点,就是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同时还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将预防放在首位,将综合治理提前,加强综合运用法律、刑侦、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多种手段治理毒品。

  戒毒将以人为本

  “我的孩子没满16岁就吸毒成瘾了,是不是也要强制戒毒?”5月25日的宣传活动中,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家长,忧心忡忡地向南宁市青秀区禁毒办的工作人员咨询道。工作人员答复他说:“《禁毒法》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但需进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禁毒法》的另一个亮点。《禁毒法》首次将社区禁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体现了对吸毒人员的关爱。

  南宁市西乡塘某社区居民陈先生说,他所居住的小区有一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经常在小区内小偷小摸,虽然该吸毒人员目前正在强制戒毒,但陈先生担心:“他出来后再复吸怎么办?”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禁毒法》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将对吸毒人员实行有效的纠治和管理。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决定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还可以责令对之进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吸毒成瘾人员若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复吸,县级公安机关可对之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传染病吸毒者实行隔离戒毒

  自治区劳教局副政委詹刚告诉记者,《禁毒法》取消了原先的劳教戒毒,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这意味着对一些患有传染病的吸毒人员,将会实行隔离戒毒。据他介绍,目前中央和广西地方财政已拨出近2000万元,用于全区8个劳教戒毒所的改造工作。其中,自治区劳教戒毒所、自治区第二劳教戒毒所、柳州市第二劳教戒毒所等3个试点所,目前已在建设可接收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吸毒人员的康复中心(特殊病患者隔离戒毒区),并将于近期投入使用。

  詹刚说,“《禁毒法》将原来对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改为治疗康复,体现了人性化理念。”一旦司法部门接收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将把他们当作病人,从生理、心理上给予全面的戒毒治疗和康复训练,同时传授他们生产、劳动技能,使他们重返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新戒毒制度的五大变化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禁毒法》规定新的戒毒制度有五点明显的变化:

  一、禁毒形式多样化。《禁毒法》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种重要戒毒形式,同时还鼓励吸毒成瘾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这比原《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戒毒形式大大丰富。

  二、戒毒期限个别化。根据《禁毒法》,一名吸毒人员完成戒毒治疗可能需要1至9年的时间,戒毒的具体期限因人而异,视情而定,主要取决于吸毒者本人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的程度和个人戒毒的情况。

  三、戒毒过程一体化。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在1至9年的戒毒治疗过程中,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个阶段形成紧密衔接的过程,为戒毒人员提供了全程戒毒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戒毒人员一步紧接一步地完成戒毒,一轮没有戒断,再戒一轮,避免半途而废。

  四、戒毒力量专职化。对戒毒出所人员落实社会监督、帮教措施,是提高戒毒时效的关键。《禁毒法》明确规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社区戒毒的措施,还规定各相关部门都要分工参与社区戒毒的管理,提供服务,设立专门的社会戒毒工作小组,建立戒毒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发展戒毒社会工作者队伍,明确禁毒志愿者的职责等,为推动戒毒力量的专职化和专业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戒毒救助社会化。《禁毒法》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需要,对戒毒人员的社会救助作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对戒毒人员的救助保障制度,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如,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责任编辑:谢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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